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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鉴定机构主要有两类

发布日期:2024-04-18 作者: 点击:

中国价格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辽宁大华水产评估 孙经理0411-82559411;024-23342157;

海南省评估鉴定田经理:13998164122;024-23413859

很多人误认为物价鉴定就是物价局做的鉴定,其实有的是物价局的二级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做的,有的是个人价格评估公司做的,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是管理价格不可能做鉴定。

虾塘价格评估鉴定物价鉴定机构主要有以下二类:

1.价格认证中心

这是物价局的二级机构,事业编制,大家误说的物价局做的鉴定,误说的就是这类机构,一个县只有一个,如价格认证中心。

2.价格评估鉴定、咨询公司

这类公司的名称前面都有一个字号,如XX市YY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由个人出资设立,在法律上与物价局没有关系。

另,物价鉴定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的经营区域为全国,乙级为全省,丙级为地市。

物价鉴定的业务范围和估价特殊规定

1.物价鉴定只能“定价”,不能“定损”,交警队的委托书应写明车辆配件的损坏状况,而不是由物价部门确定配件的数量及修或换,即交警先“定损”、物价后“核价”

大家习惯认识,只要有鉴定机构盖章对其合法性就不再怀疑了,其实不然。就物价鉴定而言,保险公司只是说根据中国保监会等有关规定可以不认,但并没有从业务范围和法律的角度去否定物价鉴定,保险公司不认物价鉴定但法院认,保监会管不了法院。

从物价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中不难看出,物价鉴定的是“价格”,并没有“定损”或“损坏程度”字样的任何表述。许多省份规定交警委托物价鉴定时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并不是由物价鉴定机构来确定车辆配件的数量及是否达到更换或维修的标准,只能根据交警提供的损坏清单核价格。

2.物价鉴定机构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人员到场见证鉴定过程,交警应在物价鉴定机构的勘验文书上签字确认,有关人员不到场的交警队和物价鉴定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

许多省份都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交警只是出具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书,既不与物价鉴定人共同勘验现场,也不在物价的勘验文书上签字确认。许多人认为交警不可能参与定损更不可能签字确认,但本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认物价鉴定的结果那就算了,如果不认这就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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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ln-pg.cn/news/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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